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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环链葫芦超载保护功能的合格判定的建议

编辑:河北大力   浏览:572   添加时间:2021-12-28 09:23:24

超载作业是造成起重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使用灵敏可靠的超载保护装置,可以提高起重机作业安全性,有效防止超载事故的发生。而对于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或者虽有倾覆危险但在一定幅度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常采用起重量限制器来防止超载。为了保证起重量限制器的有效功用,国家从制造、施工、检验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其中,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对起重量限制器的检验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这对于规范和指导起重量限制器的检验,保证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执行《定检规》中发现,对于起升机构采用环链电动葫芦的起重机,按照要求进行超载保护功能的检验有一定难度。

1)建议相关部门对《定检规》中关于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的合格判定条件予以修订。笔者认为,其超载保护所对应的起重量限值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合格判定条件修订为“当实际起重量在100%一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为宜。

2)环链电动葫芦除安全离合器以外,还可采取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如感应式、电流监控式起重量限制器)的方式来实现超载保护,使得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达到上述建议的要求。

3)在对环链葫芦起重机进行超载保护功能检验时,可按照GB 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的要求,在完成起重机整机空载、125%额定起重量的静载、额定载荷和1 10%额定起重量的动载试验的基础上,最后由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对环链电动葫芦的安全离合器按照上述建议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并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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